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2023年第7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严格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
2023年5月26日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的监督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债券风险,利用债券融资推动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属企业,是指山东省人民政府授权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省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等债券产品。
第四条 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聚焦主业实业发展。省属企业结合主业实业发展需要制定债券发行计划,保障我省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提升实体经济发展水平,加快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强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助推国有资本布局结构优化,为实现高质量发展、增强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提供资金支持。
(二)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管控省属企业整体资产负债水平和债券发行计划,省属企业依法依规决定权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加强对债券发行规模大、债券违约风险高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监管。
(三)强化债券全生命周期管控。统筹推进制度建设、债券发行计划制定、债券发行事前审核、存量债券动态监测、债券兑付安排等全过程管理,健全完善债券风险监测、预警和处置常态化机制,持续提高管控水平,严守不发生债券违约风险的底线。
第五条 省国资委依法建立健全债券发行监管体系,审核批准省属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和超出计划额度债券发行方案,推动省属企业强化债券全生命周期管控,有效防范和化解债券违约风险,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违规事项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条 省属企业是债券发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建立本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债券发行管理原则。
(二)工作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债券发行主体管理要求。
(四)存量债券管理措施。
(五)债券风险防控措施。
(六)违规责任追究。
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应当经内部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省属企业债券发行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省属企业制订年度财务预算时,综合考虑发展战略、投资计划、资金需求、资产负债水平、融资成本、债券期限结构优化目标等因素,确定集团及权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并与财务预算中的债券筹资预算保持一致。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主要包括省属企业及权属子企业存量债券情况、年度债券发行额度(包括一年期以内的短期债券净融资额、中长期债券发行总额、权益类债券发行总额)、募集资金用途、债券偿付计划等内容。
第八条 省属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由省国资委审核批准。股权多元化省属企业股东会(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时,应当将相关材料报送省国资委和全体股东,省国资委出具意见后,由其股东代表在股东会(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省属企业应当于每年年初向省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请示。
(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董事会决策文件。
(五)财务总监书面意见。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做好债券发行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宏观经济环境、债券市场环境、企业所处行业状况、同行业企业近期债券发行情况。
(二)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有息负债余额、债券余额。
(三)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包括发行规模、品种、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和效益预测,拟投资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情况。
(四)债券发行金额对企业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和经营业绩的影响,企业偿债能力分析,偿债计划安排及现金流测算情况,债券发行计划纳入年度预算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债券管理相关规定情况。
(五)风险防控机制和流程,可能出现的风险及应对方案,涉及发行境外债券的,汇率波动等风险的应对预案。
第十条 省属企业在报送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时,应当一并报送权属各级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省属企业当年无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当汇总权属各级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报送省国资委备案。
第十一条 省国资委根据全省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省属企业高质量发展、省属企业债券违约风险防控等总体要求,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治理机制、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方面,审核批准省属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或债券发行方案。
第十二条 省国资委建立省属企业债券发行重点管控名单并实施动态调整,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省国资委核定的监管线或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营业现金比率持续下降的省属企业债券发行额度。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可以在省国资委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范围内自行确定债券发行具体时间、品种、期限,年度实际发行额拟超出批准的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的,应当将超出额度的每笔债券发行方案报省国资委批准。
第十四条 省国资委批准的省属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当年有效,不与省属企业在债券市场注册的债券额度挂钩。省属企业在实施年度计划、注册发行债券时,原则上由省属企业董事会或股东会(股东大会)批准;资产负债率超过管控线的省属企业,其发行中长期债券由省国资委批准或出具意见。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权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综合考虑子企业行业领域、财务指标、资产负债水平、信用评级、风险防控等基本条件,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严格限制信用评级低、产权层级低、债券发行利率明显偏高、债券违约风险尚未化解的子企业发行债券。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重点管控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债券发行审批应当由省属企业负责。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实施债券发行比例管控办法,原则上保持债券余额占有息负债比例、一年内到期债券占存量债券比例均不超过40%。在落实好风险防控措施的前提下,根据我省重大工程、重点项目建设需要和本企业行业特点、发展阶段、功能职责等情况,可以适当放宽上述目标要求。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应当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切实加强省属企业债券期限管理的意见》(鲁国资产权〔2023〕1号)要求,结合年度投资计划、经营现金流、融资成本等因素,合理确定债券品种,把握好债券发行时点和节奏,优化债券期限组合配置,做好融资结构与资金安全的平衡、偿债时间与现金流量的匹配,防范短期债券滚动接续可能产生的风险,防止短债长投、长债呆滞、兑付期限过度集中等问题,逐步形成债券期限搭配合理、融资成本最优的债券融资结构。
第二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积极利用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债券市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债券品种创新等资本市场重大改革举措,通过发行中长期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碳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创新产品,增强融资工具与科技创新、绿色低碳发展的适配性。省国资委在省属企业债券发行比例管控中,探索将科技创新债券、绿色债券等债券按一定比例予以剔除。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科学论证发行永续债等权益类债券的必要性,充分考虑永续债对企业融资成本、偿债能力、高质量发展的影响,合理控制永续债规模,使永续债占企业净资产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严控新增永续债,将永续债视同有息负债管理,遏制过度发行永续债、虚假降杠杆行为,强化隐性债务风险管控。权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的,应当报省属企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加强对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结合境外业务发展资金需求,积极维护投资者关系和良好国际信用评级,探索多市场、多币种发行境外债券,拓宽融资渠道。建立健全境外债券风险防控机制,积极主动应对相关风险挑战,对于到期债券提前做好还款预案和资金安排,有效防范债券违约风险,统筹做好境外债券发行、募集资金使用和债券兑付相关工作。权属子企业发行境外债券由省属企业提供担保和增信支持的,其债券发行方案应当报省国资委批准。
第二十三条 债券存续期内,省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资本市场规则和监管要求,切实履行在募集说明书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承诺的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准确披露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资产划转、生产经营和财务指标变化等可能影响偿债能力或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依照募集说明书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回报率一般应当高于资金成本。严格执行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禁过度融资形成资金无效淤积,严禁资金空转、脱实向虚,严禁挪用资金、违规套利。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山东省国资国企在线监管系统逐笔填报集团及权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及兑付情况,实时在线监测全部存量债券,重点监测重点子企业存量债券及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的债券。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高度重视债券风险防控,严禁恶意逃废债行为,维护投资者关系和市场形象。健全风险识别机制,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处置。稳妥处置违约风险,对确有兑付困难的企业,要提前与债券持有人沟通确定处置方案,通过债券展期、置换、现金要约收购等方式主动化解风险。
第二十七条 出现可能影响债券本息兑付事项时,省属企业应当在债券到期日10日前将相关情况及应急预案书面报告省国资委。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应当在每笔债券发行完成后5日内报告债券发行情况,每月5日前报告次月到期债券兑付及风险研判情况,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报告债券融资台账。于每年1月底前核对上年度债券数据准确性、完整性,报送年度债券融资工作报告,全面体现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执行情况。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将省属企业债券发行工作列入监督检查范围,采取日常监测、随机抽查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利用省级公司信用类债券风险监测预警工作机制,对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情况实施监督评估。省国资委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风险提示,反馈省属企业整改落实。对未按照要求报送材料或推动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省国资委给予通报批评。
第三十条 省属企业发生未按规定履行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或债券发行方案报批程序、发现债券违约风险隐瞒不报和未按规定处置债券违约风险等违规行为,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省国资委按照《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省国资委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审批省属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或债券发行方案,并造成不良影响的,省国资委责令其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属企业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按照《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 证监会令第36号)等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所监管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9〕1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债券融资管理的通知》(鲁国资产权字〔2021〕12号)同时废止。国家及我省如出台新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1.省属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表
2.省属企业债券发行情况表
3.省属企业债券到期兑付情况表
4.省属企业债券管理台账统计表
转自:国企混改研究院公众号
来源:山东省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