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反垄断执法二司公布了11月6日-11月12日无条件批准经营者集中案例。其中,“中国宝武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购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股权案”已经于11月6日办理审结。
这意味着,中国宝武收购山东钢铁集团时隔近3年终于有了新消息,取得了一定进展,为下一步收购股权扫清了障碍。甚至市场有消息指出,今年年底前中国宝武将完成对山钢的股权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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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其实说的还是反垄断。我国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的垄断行为有三种情况:一是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二是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三是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可以看到,上述的第三种情况有一个前提条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也就是说,经营者集中本身并不是完全被禁止。在我国市场经济活动中,经营者集中行为既可能促进竞争、也可能损害竞争,关键在于是否会造成限制竞争效果,所以反垄断法等各类法律法规对经营者集中有明确规定。
经营者集中也有几种表现形式,简单来看,按照企业是否处于相同的生产阶段,我们可以将经营者集中分为横向经营者集中、纵向经营者集中和混合经营者集中。
其中横向经营者集中,双方都处在基本相同或相似的市场层级上,双方可能还具有竞争关系。比如说,在同一区域内的两个汽车制造商,它们俩如果进行集中,就可能因“强强联合”而形成垄断。这也是最容易形成垄断的一种经营者集中行为。
纵向经营者集中,可以理解为同一产业链条下不同环节各个经营者之间的集中。还是以汽车产业为例,其涉及产品技术开发、机械石化、零部件制造、保险维修等多个行业,汽车制造商和销售商家之间的集中也属于经营者集中,相对而言,这种集中影响稍小。
混合经营者集中,则可以理解为双方之间没有竞争关系,也没有产业链上下游之间的关系,比如说汽车制造商和牛奶生产商之间的集中,这种经营者集中通常是基于企业自身发展考虑,但如果达到一定规模也会对市场产生影响。
原标题《宝武收购山钢案审结》。
转自:国企混改研究院公众号
来源:中国宝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