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混改的一个重要目标是激发微观主体活力,让国企的动能迸发。而混改企业经营层的能力、动力、活力对企业的发展有着重大影响。混改企业应采取措施充分激发经理层的活力。
2020年,国务院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发布了《关于印发<“双百企业”推行经理层成员任期制和契约化管理操作指引>和<“双百企业”推行职业经理人制度操作指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鼓励未纳入国企改革“双百行动”的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含所属各级子企业),参考《通知》内容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提出企业应当与职业经理人签订劳动合同、聘任合同、经营业绩责任书等。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属企业非上市公司实施中长期激励的试点意见》(鲁政办字〔2018〕226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建立省属企业三项制度改革长效机制的意见》(鲁国资考核〔2022〕7 号) 等文件,都对中长期激励或职业经理人制度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
实践来看,混改+职业经理人制度+中长期激励,是一套系统的“组合拳”,缺少一个,或将都难以达到混改的最初目标。
国企混改研究院通过近年参与省市各级国企混改后评价、投资后评价、合规管理等项目实务发现,较少有混改企业完整打出了这套“组合拳”。
有的混改企业并未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有的混改企业仅在形式上实施了经理层的任期制与契约化,但在考核管理中没有实质的奖惩措施,使得考核形同虚设;特别是对经理层实施中长期激励的混改企业更是少之又少。
混改企业应当重视“组合拳”,真正落实职业经理人制度,同时采取合适的方式实施中长期激励。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原则,并对混改企业实施差异化管控,同时加大对经理层的授放权力度,摆脱行政化习惯,以盈利为主要目标导向;
二是经理层成员选聘不能搞“走程序”式的形式主义,而应真正按照市场化、竞争择优的原则开展;
三是真正实施契约化管理,严格开展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并制定严格的奖惩机制和退出机制;
四是“一企一策”选择合适的方式对经理层实施中长期激励;
五是严格按照国资监管的政策规定定期开展混改后评价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问题。
上一篇文章:人民日报头版头条:山东加快塑造高质量发展新优势
作者:宋黎媛 版权:国企混改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