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山东监管局信息显示,该局已核准潍坊市教育投资集团、潍坊市财金发展集团、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的潍坊银行股东资格。其中,同意潍坊市教育投资集团入股潍坊银行近5.73亿股股份,入股后持股比例为9.59%;同意潍坊市财金发展集团、潍坊市政金控股集团分别增持潍坊银行约4.95亿股、3.1亿股,增持后持股比例分别为11.68%、9.67%。以此计算,潍坊银行此番增资后总股本将增加15亿股,由44.2亿股增加至近60亿股。
另据证券时报消息,今年以来,中小银行结构性改革重组呈现延续态势,地方中小银行股权变更获批的案例已近70起,此外还有央企、民企转让中小银行股权案例数十起。整体来看,上述中小银行股权变动的一个明显特点是股权更为集中,区域城农商行的股权集中于当地国资系。
证券时报分析这一轮央国企转让地区银行股权从2023年年底就呈现加速态势,是因为2023年9月国务院国资委颁布《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要求央企聚焦主责主业,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中国经营报》也于近期报道,自去年年底以来,国企清理中小银行股权投资步伐加快,多家企业在交易所陆续挂牌了银行股权转让项目。按照国务院国资委要求,中央企业回归本源、聚焦主业,严控非主业投资,并且要退出与国企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由此来看,当前出现了一个较为奇特的现象:一方面央企在加快转让地方银行股权,另一方面地方国企又在不断接盘。
由于《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的同时即废止了《关于中央企业加强参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改革规〔2019〕126号),所以在央企层面率先执行《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而退出地方银行等参股股权的案例较多也就不难理解了:
一是聚焦主业。《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是在第三条国有企业参股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中“(二)突出主业。以高质量发展为目标,服务国家战略,聚焦主责主业,有效发挥参股经营投资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孵化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促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以及“第六条 严格执行国有资产投资监督管理有关规定,坚持聚焦主责主业,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通过参股等方式开展投资项目负面清单规定的禁止类业务”等条款中予以规定的。
而且,针对国有企业主业管理,国家和地方的国资监管机构更是陆续出台了相关专门制度或意见。
二是参股股权退出规定。除了上述主业管理的原因外,《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还对参股股权的退出提出了明确要求:第二十四条 除战略性持有或培育期的参股股权外,国有企业应当退出5年以上未分红、长期亏损、非持续经营的低效无效参股股权,退出与国有企业职责定位严重不符且不具备竞争优势、风险较大、经营情况难以掌握的参股投资。
三是对于参股股权管理的监督问责。《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九条也明确规定:国有企业参股经营投资中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严肃处理,并实行重大决策终身问责;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严肃查处。
那么,为何地方国企又频频成为地方银行参股股权的“接盘侠”呢?
事实上,由国务院国资委于2023年6月出台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也是适用地方国企的:《国有企业参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明确提出“本办法所称国有企业是指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子企业”。
地方银行在支持当地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而随着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很多地方银行又成了地方金融风险的高发地和重灾区。
随着党和国家对金融风险防控的高度重视,同时考虑金融风险对当地经济造成的实际影响,地方政府一般会首先解决金融风险问题,至于国资监管的相关政策,也只能是在先解决最紧迫问题的基础上“兼顾”执行了。
但是,从国资监管的合规性来看,建议地方国企在按照当地政府的“政治任务”要求进行投资时,为避免“后遗症”,还是要做好相关的合规工作的。既往实践表明,找好这个“平衡点”还是十分必要的,毕竟是此一时彼一时,而且国资监管对经营投资、主业管理、保值增值等方面还是有着比较严厉的制度的。
作者:山东国赢国企混改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