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属企业,各市国资委: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9号)和《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动国有企业改革的十条意见》(鲁发〔2017〕17号)精神,更好履行国有资本出资人职责,进一步加大授权放权力度,切实增强省属企业活力,我委制定了《山东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分类开展授权放权
《清单》结合企业的功能定位、治理能力、管理水平等企业改革发展实际,分别针对各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双百企业”、山东省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企业等特定企业进行了分类授权放权。省属企业要按照监管要求,厘清与权属企业的权责边界,依法依规对权属企业开展授权放权,全面激发各层级企业活力。各企业制定完善的授权放权清单报省国资委备案后实施。
二、加强企业行权能力建设
各省属企业要加强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加快形成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灵活高效的市场化经营机制。要夯实管理基础,优化集团管控,健全完善风险、内控和合规体系,并以推进三项制度改革、全面实施岗位管理为切入点,进一步厘清每一授权放权事项所对应的岗位,明晰岗位职责,确保各项授权放权接得住、行得稳。
三、完善监督管理体系
省国资委将加大事中事后监管力度,采取健全监管制度、统筹监督力量、严格责任追究、搭建实时在线的国资监管平台等方式,确保该放的放权到位、该管的管住管好,实现授权与监管相结合、放活与管好相统一。
四、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省国资委建立授权事项动态调整机制,每年定期评估授权事项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采取扩大、调整或收回等措施动态调整。省属企业要于每年年度终了20日内,对授权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自评,形成自评报告报省国资委。省国资委将组织相关业务处室进行综合评估,对于获得授权但未能规范行权或出现重大问题的企业,省国资委将视情督促企业整改或通过修改公司章程等措施收回相应的授权权利。
请各省属企业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并结合实际制定完善对所属企业的授权放权事项,工作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告省国资委。各市国资委要按照国发〔2019〕9号文件要求,结合实际积极推进本市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改革,制定授权放权清单,赋予企业更多自主权,促进激发微观主体活力与管住管好国有资本有机结合。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山东省国资委授权放权清单
山东省国资委
2019年12月16日
附件
序号 | 事项名称 | 类别 | 授权放权 对象 | 授权放权 时间 | 依据文件 | 主办处室 |
1 | 省属企业审批所属企业的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关系全省经济发展全局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混改后国有资本不再控股的,由省国资委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8年11月 | 《山东省国资委、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鲁国资收益〔2018〕6号)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2 | 省属企业决定国有参股非上市企业参与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资产重组所涉及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4年12月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国资办〔2014〕3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产权管理下放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5〕1号) | 产权管理处 |
3 | 省属企业决定公司发行短期债券、所属企业发行各类债券等部分债券类融资事项,其中,资产负债率超过省国资委确定的管控线的省属企业发行短期债券除外。资产负债率超过省国资委确定的警戒线的省属企业,所属企业确需发行债券的,在履行决策程序后向省国资委备案。 | 授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9年4月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9〕1号) | 产权管理处 |
4 | 对商业一类和部分符合条件的商业二类省属企业实行工资总额预算备案制管理。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6年1月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国资办〔2016〕1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9〕2号) | 考核分配处 |
5 | 省属企业审批所属科技型子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方案,企业实施分红激励所需支出计入工资总额,但不受当年本单位工资总额限制、不纳入本单位工资总额基数,不作为企业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及补充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的计提依据。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9年7月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明确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便函〔2019〕85号) | 考核分配处 |
6 | 省属企业集团年金总体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省属企业审批所属企业制定的具体年金实施方案。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7年7月 | 《山东省国资委印发关于省管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鲁国资考核〔2017〕1号) | 考核分配处 |
7 | 省属企业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决定企业担保工作。 | 授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9年5月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收益〔2019〕1号)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8 | 省属企业按规定程序决策各级子企业的担保事项。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9年5月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国资收益〔2019〕1号)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9 | 省属企业决定省属二级及以下企业改制、国有产权转让、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申请破产事项,其中二级企业的上述事项,报省国资委备案,属于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按第1项执行。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省属二级以下企业改革行为放权时间为2014年12月;省属二级企业改革行为放权时间分别为2016年1月(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2018年1月(对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国资办〔2014〕3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国资办〔2016〕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号) | 企业改革处 |
10 | 省属企业决定省属二级及以下企业改制、产权转让清产核资有关事项(资产损失核销、清产核资结果审核确认)。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4年12月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国资办〔2014〕3号) | 财务监管处 |
11 | 省属企业对集团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各类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4年12月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国资办〔2014〕3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产权管理下放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5〕1号) | 产权管理处 |
12 | 省属企业审批二级及以下企业的产权公开转让事项。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省属二级以下企业相关事项放权时间为2014年12月;省属二级企业相关事项放权时间为2018年1月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国资办〔2014〕3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产权管理下放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5〕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以管资本为主进一步推进职能转变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8〕3号) | 产权管理处 |
13 | 省属企业审批集团内部的非上市公司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非公开协议增资事项。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4年12月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国资办〔2014〕3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产权管理下放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5〕1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 财政部令第32号) | 产权管理处 |
14 | 省属企业董事会决定年度投资计划,并将年度投资计划及其执行情况报告省国资委。 | 授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4年12月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国资办〔2014〕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16号) | 规划发展处 |
15 | 省属企业对国有股东质押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事项进行备案。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4年12月 |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通知》(鲁国资办〔2014〕3号)、《山东省国资委关于产权管理下放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5〕1号)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16 | 省属企业审批国有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在集团内部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间的无偿划转、非公开协议转让事项。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8年7月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17 | 省属企业审批国有参股股东所持有上市公司国有股权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事项。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8年7月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18 | 省属企业审批未导致上市公司控股权转移的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增持、协议受让、认购上市公司发行股票等事项。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8年7月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19 | 省属企业审批国有股东通过证券交易系统转让一定比例或数量范围内所持有上市公司股份事项,同时应符合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不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要求。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8年7月 |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中国证监会令第36号) | 资本运营与收益管理处 |
20 | 省属企业审批未导致国有控股股东持股比例低于合理持股比例的公开征集转让、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所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事项。 | 放权 | 各省属企业 | 2018年7月 | 《上市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