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受疫情和国内外形势变化等因素影响,很多民营企业出现融资难、经营难、扩张难等问题,而引入国有资本无疑是解决这些难题的重要有效途径——这也是国企的反向混改行为。其中,不乏有民营企业向国有企业低价甚至“零对价送股”的情况。
混改研究院根据近年来在为国企改革或投资管理相关咨询服务中遇到的实务问题,将相关心得予以总结并分享,欢迎读者来电来函批评指正或沟通交流。
从股权管理角度去看,国企零对价受让民企股权后,成为该民企的控股或参股股东,故实质也是国有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行为。
既然实质为对外股权投资,国有企业就需按照国资监管政策要求以及内部投资管理制度进行投资研究并履行审批决策程序。
履行审批程序不仅是为了满足合规的要求,更是按照投资的专业要求对受让标的进行的深入系统的调查研究工作。不能因为“不花钱”就放松投资研究。
二、国企在募投管退的“投”和“管”环节常忽视的顾问机构
“投”的环节。国企股权投资在开展尽调及可研时,经常仅委托会计所、律所来开展,而往往忽视具有投资实战经验的投资顾问机构。事实上,此类投资顾问机构,在项目风险点的认知、把控方面,在产品、技术、市场的分析和预测方面,在外围调查的方式方法及经验方面等,具有独到的专业优势和经验优势。与会计所关注“财务”、律所关注“法律”相比,投资顾问更关注的是“投资”。投资顾问机构就像企业上市工作中的券商,不仅要在会计师、律师工作基础上通盘分析,还要把企业的管理、产品、技术、市场以及各种风险等进行充分研判,以重点向投资者披露。
“管”的环节。受投资部门工作人员的人数、能力、时间、精力等客观因素限制,一些国企在投资后特别是参股项目投资后经常疏于投后管理,一般主要通过看报表、听汇报等方式,较少深入跟踪管理和赋能。真正懂投资的人更清楚投后管理的重要性。而上述具有投资实战经验的投资顾问机构(一般都会配备注册会计师、律师、投资等各专业人才),就能以一个具有综合专业的团队来协助投资部门来做好投后管理工作,常年跟踪被投企业的财务、法律、管理以及技术、市场等各方面的风险,而且可以利用其自身资源对被投企业“赋能”。
三、关注对手的真实交易原因及相关法律风险
国企低价甚至零对价受让民企股权时,除正常对项目的投资研究外,还应关注以下几点。
一是交易对手的真实交易原因及背景。摸清这点有难度,但是很重要,需加以外围调查,并结合受让标的整体营运状况综合进行研判。不能只听一面之词;
二是股权质地。实践中经常会忽视账外事项,也会忽视对有关重要事项穿透并形成合逻辑的证据链。比如该股权是否对应“暗保”,因“暗保”情况普遍,如有条件,应尽量结合交易对方、标的企业、二者密切关联方的大额负债项核实债权方。摸清股权质地,需要结合丰富的投资经验进行具体分析、具体研究;
三是务必评估拟受让股权的公允价值。而且不能把评估当成免责的“过场”。一些国企投资人员还经常忽视对评估报告的审核,特别是其中重点项、可疑项所使用评估方法的科学性、合理性。
特别需要注意的几个法律风险:
1、债权人的追偿权。如果是受让的是认缴资本而非实缴资本的股权,依据法律规定,受让标的企业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就未实缴资本金的部分向受让人进行追偿;
2、零对价行为可能被法院撤销。《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若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3、零对价也会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如果零对价股权系未实缴股权且公允价值低于每股一元的话,国企会因履行实缴义务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甚至涉嫌利益输送。
四、涉税风险
如果零对价受让的股权对应的公允价值较高,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等规定,税务机关可能会认定零对价行为属于接受捐赠或其他所得行为,并要求按照公允价值计征企业所得税。
关于零对价转让受让的印花税,在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上,公示有河南省税务局对如果按0元转让股权是否缴交印花税问题的回复:当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零时,若您有正当理由,则印花税为零;若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对计税依据进行核定。
因此,如果零对价受让股权的公允价值较高的话,税务机关也可能会依据公允价值核定印花税。
不要轻视印花税,这是具有典型“轻税重罚”特征的税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