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7日,国务院国资委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23〕10号)。
混改研究院对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相关文件进行了系统研究,并对其脉络沿革进行了相关总结: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号)出台后,国务院国资委于2018年7月出台了《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7号)。之后,国务院国资委每年都出台涉及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的相关文件,如:2019年《关于做好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监督二〔2019〕43号),2020年《关于做好2020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20〕10号),2021年《关于做好2021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21〕11号),2022年《关于做好2022年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的通知》(国资厅发监责〔2022〕7号)。
通过与往年的文件对比,混改研究院发现,今年文件除了明确提出要把“查大案、盯高发、治顽疾”作为做好责任追究工作的主攻方向这一重要变化外,今年还重点提出了一些具体事宜及领域:
一是紧盯重大违规问题。对党中央、国务院关注,国资委交办的重大违规问题线索予以重点查办,着力查处触碰国家法律“红线”的严重违规问题,历经多届企业领导班子或多位负责人的“惯性”违规问题,以及涉及上市公司、社会关注度高的问题等。二是紧盯违规问题高发领域。强化对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部门和岗位的监督,严查股权投资、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对外担保、金融业务等领域违规问题线索,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三是紧盯屡禁不止“牛皮癣”问题。对国资委三令五申严禁的融资性贸易、“空转”“走单”虚假业务问题“零容忍”。
另外,文件还提到了虚假贸易业务、粮食购销、工程项目等领域的专项治理工作,以及要求高度关注房地产信托、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非主业投资等存在风险。
今年文件还对责任追究与业务管理、内部审计、财务监督、专项治理等工作的协同联动提出要求。同时,也对监督追责信息系统迭代升级提出了时间要求:按照国资监管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目标要求,2023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系统对接,强化数据标准化、动态化管理,进一步提升监管实时性、精准性和有效性。
从近期若干迹象来看,党和国家及地方党委政府对国资国企的监管及查处力度明显加大,且从监管、反腐等领域多管齐下。如:1、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突出重点领域,深化整治金融、国有企业、政法等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领域和粮食购销等行业的腐败;2、中纪委网站近期刊文《深入推进国资央企全面从严治党》;3、二十届中央首轮巡视就对准国企,巡视对象包括30家中管企业;4、国务院国资委近期公布2023年部门预算,其中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纪检监察事务(款)派驻派出机构(项)2023年预算数比2022年执行数增加75%,而且还特别增加了一项“国资国企监督考核评价专项经费项目”,2023年拟安排该项目一般公共预算1626.61万元,对应重点具体工作中就有“加大国有资产损失调查责任追究工作力度”;5、近期公布查处了多批次国企原领导干部。
从地方来看,多个省市启动了国企反腐专项行动,比如,山东省纪委监委就已开展省属国有企业“靠企吃企”问题专项整治活动。
随着监管及反腐力度的加大,国企的合规问题将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国企特别是二级、三级及以下权属企业由于社会化招聘人员的增多,在对国资监管政策的系统、全面熟悉与掌握方面,存在着明显的短板。相关国企应当予以高度重视,并重新审视内部经营的合规性,通过内部培训、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种措施,进行系统梳理,对自身重要风险点进行贯穿、连续的监督控制,确保各种经营、投资、改革改制、资产处置等重要事项合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