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出台有哪些背景和考虑?
答:近年来我国债券市场快速发展变化,现行对中央企业发债的管理方式逐渐与国资国企改革实际情况和债券市场现状不完全适应,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监管范围上覆盖面不足,现行制度未将近年来快速发展的银行间债务融资工具等纳入管理范围;二是审批效率有待提高,现行逐笔审批方式存在审批频次较高、周期较长等问题,不利于中央企业用好债券市场注册制改革机遇、灵活把握债券发行时间窗口;三是事中事后监管不足,现行制度侧重于债券发行审批,对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债券发行事中事后监管没有具体规范,对债券发行后兑付风险管控要求不明确。
为此,国资委制定印发了《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适应债券市场发展实际,优化管理范围,将债券发行管理范围扩充为企业在各类债券市场发行的各类公司信用类债券,实现对各类债券品种的全覆盖;改变之前一事一批的方式,将中央企业债券发行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加强债券全流程管控,将防范债券违约风险作为债务风险管控的重中之重和底线红线。
2.2023年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是否需要报批?
答:《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中央企业应当落实落细《办法》各项要求,结合年度财务预算科学制定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并于2023年6月底前将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相关材料(如有)报国资委审核批准,将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如有)报送国资委(产权局)备案。
3.中央企业制订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时,应将哪些债券纳入发行计划?
答:《办法》明确,本办法所称债券,是指中央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在境内外债券市场发行的公司信用类债券,包括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金融债等(不含REITs)。中央企业各级子企业是指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含境外企业)。
4.对中央企业制订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有哪些具体要求?
答:中央企业应当按照《办法》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单独制订或修订内部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债券发行管理规定纳入其他制度的应及时修订相关内容。制订或修订后的债券发行管理制度应当包括债券发行管理原则、工作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债券发行主体管理要求、存量债券管理措施、债券风险防控措施、违规责任追究等内容。中央企业应当于2023年6月底前将制订或修订后的债券发行管理制度报送国资委备案。
5.国资委审核批复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主要关注哪些问题?
答:《办法》规定,国资委主要从企业主业发展资金需求、公司治理机制、资产负债水平、风险防控机制建设等方面,审核批准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严格管控资产负债率超过警戒线、持续经营亏损、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负数的中央企业债券发行额度。国资委审核中将重点关注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与年度财务预算、年度投资计划的关联度,资产负债率管控情况,债券兑付安排等。
6.国资委审核批复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之前,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能否按计划发行债券?
答:中央企业一般应在每年一季度(2023年除外)向国资委报送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相关材料。在国资委出具批复前,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可以按拟申请年度计划总额的1/4左右发行债券。
7.国资委批复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和企业在债券市场注册的债券额度之间有什么关系?
答:《办法》规定,国资委批准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当年有效,不与中央企业在债券市场注册的债券额度挂钩。国资委、证券监管机构及交易所分别依据《办法》、证券监管政策审核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债券市场注册额度。
8.中央企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如何确定?
答:《办法》规定,中央企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内部管理制度确定所属各级子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权限,明确债券发行管理部门、管理流程和内控机制。要求信用评级低、集中到期债券规模大、现金流紧张、经营指标显著恶化的子企业债券发行审批应当由中央企业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子企业扩大永续债规模的原则上应当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
9.中央企业应当如何用好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
答:《办法》规定,中央企业应当及时通过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逐笔填报集团公司及所属子企业债券发行及兑付情况,实时在线监测全部存量债券,重点监测重点子企业存量债券及可能存在违约风险的债券;每年1月31日前核对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填报的上年度债券数据准确性、完整性,全面体现年度债券发行计划执行情况。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设置了发债管理模块,包括年度发债计划、发债申请、债券发行、债券还本、债券预警、查询分析等功能,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填报相关信息,监测预警债券风险。
10.2023年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应做好哪些重点工作?
答:2023年是《办法》出台首年,中央企业应当做好以下工作:一是学习贯彻《办法》相关要求,吃透文件精神,制定内部管理制度;二是科学制订集团公司和所属子企业年度债券发行计划,及时履行报批及备案程序;三是建立债券发行主体认定机制,结合企业实际确定可以发行债券的子企业标准或名单;四是用好科技创新债券、碳中和碳达峰债券等创新品种,服务国家重大战略;五是做好境外债券市场融资环境研判,结合成本变化做好境外债券发行;六是熟悉并用好国资委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及时填报相关信息。
转自:国企混改研究院公众号
来源:国务院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