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的意见》已经省国资委2023年第6次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国资委
2023年5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为促进省属企业规范投资行为,严格执行《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鲁政办字〔2019〕16号),实现高质量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全面落实投资监督管理总体要求
1.省属企业要全面加强主业管理,严格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精准界定每项主业所对应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中类),经企业党委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后报省国资委确认公布。企业投资方向必须符合功能定位、主业、发展战略规划,坚持增强核心竞争力和核心功能,新增投资要与现有产业形成协同效应。
2.企业要严控非主业投资,不得擅自扩大和泛化主业范围,不得以投资新兴产业为名进入不具备专业管理能力的行业,不得借混改之机控股和参股非主业企业。省属企业董事会审议年度投资计划时,要严格把握非主业投资比例限制,并对所有非主业投资项目逐一进行审核,单独出具专门决策意见。对于增量非主业投资和业务,必须具备技术、人才等要素储备,并签订投资收益责任书;对于存量非主业资产和企业,必须制定实施年度清理整合、转型发展计划,推动资本、管理等要素向主业集中。
3.企业要严格把握投资能力,确保投资规模要与资产规模、负债水平和融资能力相适应,与管理能力、行业经验、人才储备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要树立正确的业绩观,聚焦主责主业有效投资,防止片面追求规模、急于求成,确保投得准、管得住、收得回,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4.企业投资要严格执行投资程序,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强化系统论证、风险评估及防控,明确责任分工,尽责履职开展尽职调查和专业论证,实现投资风险管理全覆盖,确保决策程序规范严谨、决策材料审核到位,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投资价值最大化。
5.企业是投资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省属企业要加强权属企业投资行为的监管,建立分级决策、分类管控、权责对等、信息对称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审慎合理确定权属企业投资决策权限,对于聚焦主责主业、治理结构健全、内控体系完善、经营管理规范、投资计划完成率较高、投资效益较好、债务风险水平较低的权属企业,在评价具备相应投资管理能力后,方可对其授权。
6.省国资委要以信息化手段加强省属企业投资活动监管,健全完善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建立投资计划和项目的动态监测、跟踪管理和统计分析机制。省属企业要建立自身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并主动与国资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对接,实现重要投资信息、数据实时抓取。发现不及时报送和虚报、瞒报的,省国资委视情给予监管提示、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处理。
二、严格规范投资计划编制执行
7.企业投资计划要纳入年度财务预算,未纳入预算的项目未经省国资委批准不得实施。本年度投资计划报告和上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报告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于每年2月底前报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存档备查。
8.董事会要对投资计划进行全面论证、审慎决策,出具明确意见,确保列入投资计划的项目符合发展战略规划,落实资金来源,与企业投资能力相匹配,具备合理的预期投资回报,完成必要的前期工作,具备年内实施条件。
9.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要突出主业投资、严控非主业投资,对于确有必要投资的非主业项目,要逐项列示并在报告中阐明项目可行性和风险防控措施等。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报告中要专门报告非主业投资金额、比例和总体执行进度,逐项列示非主业投资项目的实施情况等。
10.企业要严格执行投资计划,统筹安排资金、人员等各类资源,加快推进项目实施,确保投资计划完成。每月10日前在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填报上月投资执行情况。因国内外形势、产业政策、市场供求等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的,可于年中进行中期调整,经董事会审议决策后于每年7月底前报省国资委。
三、着力加强投资项目过程管理
11.企业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的全过程管理,要全面规范各环节的流程程序、策略标准、主体责任和审批要件,要充分开展立项审查、尽职调查、审计评估、可行性研究、风险评估、审查论证、研究决策、执行实施、跟踪管理、考核评价等工作。企业投资要充分发挥行业专家和法律、财务专业人员的作用,建立项目专家库,必要时组织专家审查论证,出具论证意见,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
12.对于产权(股权)收购(含控股性增资)、合资合作类投资项目,要组织有关人员对标的公司、合作方或投资项目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必要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
13.投资项目涉及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事项的,企业要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经核准或者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出资或者收购定价的参考依据,不得先定价后评估。
14.企业投资项目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三重一大”制度以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逐级规范决策,确保责权利相匹配。要加强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审慎评估合作方、转让方和被投资企业的履约能力,合理确定股权比例、严格约定股东权利义务、依规限定投资价格。
15.董事会要对投资项目进行严格审慎论证决策,参与决策人员均应充分发表意见,并在决议、会议记录等决策文件上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归档保存。项目决策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论证、决策材料上传国资监管信息系统存档备查。
16.省国资委对企业上传的相关论证、决策材料进行分析和抽查。发现不聚焦主责主业盲目投资、决策程序不规范、投资效益差、投资风险高的项目,以及隐瞒不报和不按时上传的,立即叫停并责令整改,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于出现上述问题的相关省属企业,通过专项督导检查、项目提级审核等形式进行重点监管。
17.项目投资严格按照决策内容组织实施,落实项目责任制,对投资协议落实情况、投资效果达成情况进行定期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项目投资进展、效果要严格考核,确保权责明确、奖罚分明。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要及时进行评估、论证,适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程序。
18.省国资委对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省属企业履行决策程序后、实施投资前向省国资委报送书面请示文件,并在国资监管信息系统提交项目审核材料,主要包括:
(1)董事会议案、会议记录、决议等决策文件,财务总监审核意见书;
(2)可行性研究报告,尽职调查报告,专家论证意见,法律意见书,资产评估报告及备案文件,风险评估报告及防范化解预案,项目筹融资方案、管理方案、退出预案,投资效益论证专项报告,投资合作方资信、资质、关联关系、投资能力等情况及证明材料,有关投资协议、合同、章程(草案),有关许可资格及资质证明;
(3)投资主体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合作方或被投资企业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
19.省国资委对企业报送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在收到请示文件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同意意见有效期一年,投资项目经同意后一年内未实施或者发生重大调整的,原意见到期自行作废,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20.省国资委建立投资项目专家评审机制,专家由行业专家、专业咨询机构技术人员和省属企业负责投资的相关人员组成。对投资金额大、专业性强、对企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项目,必要时,由省国资委组织专家进行审议论证,论证后出具意见。
21.企业实施的特别监管类项目、非主业投资项目,以及省新旧动能转换优选项目、省重大项目、省“双招双引”重点签约项目、省补短板强弱项项目、省重点技改项目、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重点项目、基础设施“七网”重点项目等进展情况,要于每月10日前上报国资监管信息系统。
四、切实提升投后管控水平
22.企业投资完成后,要及时将投资形成的独资、控股企业纳入集团管控体系,推进业务融合和资源整合,实现战略、业务、组织、人员、财务等协同,确保控股能控权。积极督促参股企业定期分红,合理运用增持、减持或退出等方式加强价值管理,维护国有股东权益。
23.企业要加强所派人员的管理,严格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国资监管规定、企业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控,及时掌握被投资企业财务数据和经营状况,依法依规积极行使股东权利。
24.企业要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规范评价对象、评价依据、评价方法、实施程序、内容框架及指标设置、结果运用等。逐年编制后评价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长期股权投资项目在完成工商登记或产权(股权)交割三年内进行后评价,后评价报告出具后3个工作日内通过国资监管信息系统上报。
25.坚持责权利匹配,投资项目决策时确定的投资回报、投资进度、投资概算等作为投资后评价、业绩考核与奖惩的重要依据,对投资动议、论证、决策、执行等环节参与人员实施评价与约束激励。对于后评价发现的风险隐患累积、长期扭亏无望的股权投资项目,要果断处置退出。
26.省属企业要加强对重大投资项目的专项审计、巡察,重点监督检查和处理以下行为:
(1)违反负面清单管理要求开展投资的;
(2)违反决策决议擅自提高并购对价,以及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的;
(3)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人员出具虚假报告和意见的;
(4)通过并购非全资高资产溢价、高负债企业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的;
(5)在投资并购中为合资合作方及其关联方提供垫资、担保、代付相关款项的;
(6)通过分设投资主体、拉长投资年度等方式分拆项目规避监管的;
(7)未经批准将国有股权委托其他股东代持或代为行使股东权利的。
五、系统完善投资风险管理
27.企业要建立投资风险全过程管理体系,根据企业战略、发展阶段完善投资风险管理制度,明确董事会、经理层、风险管理部门、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健全投资风险管控模式,加强合法性审查,明确预警指标,对各类风险进行全面识别、评估和处置。对投资风险较大的权属企业和项目,可视情提级管理。
28.企业投资要严格实施尽职调查和可行性研究,并结合企业风险承受能力、风险管理策略、投资目标等进行综合研判,提出应对措施,形成投资项目专项风险评估报告,作为投资决策的重要依据。预估风险较大的投资项目,可由具备相应评估能力和条件的专业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29.企业要建立投资项目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结合内外部风险环境变化,动态评估、科学调整风险预案,出现异常情况及时启动风险预案,规避或减少潜在损失。
六、强化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30.省国资委切实履行出资人监管投资的责任。对于省属企业执行《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意见规定的情况,定期组织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违法的,严格按照《山东省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鲁国资监督字〔2019〕10号)及相关制度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充分发挥责任追究在完善制度建设、规范投资行为、促进问题整改、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方面的震慑作用。
31.省国资委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财务监督、内部审计、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公司治理、干部管理、巡察监督等相关监管职能作用,对于各部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和信访举报、企业诉讼等反映的问题线索,及时组织核查和处理。
32.省属企业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与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的要求,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完善投资管理工作考核评估和奖惩机制,对投资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认真调查核实其情节、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科学界定相关人员责任,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33.省属企业要聚焦重大亏损、重大隐患风险、重大诉讼和重大损失等关键线索,充分运用巡视巡察、外部审计和专项检查的工作成果,建立健全督办或提级查办工作机制,严肃查处重大违规投资问题。对于每年核查、追责、移交的违规投资问题,要形成专门年度工作报告。
34.对企业违反《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和本意见规定,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投资管理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由有关部门对企业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35.省属企业因承担省委省政府安排的重大任务和省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确定的投资项目,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基金、金融及类金融业务的投资,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执行。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的通知》(鲁国资规划字〔2019〕3号)同时废止。
附件:山东省省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一、禁止类
(一)不符合国家及省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行业准入要求的项目;
(二)不符合环保、土地、能源消耗、碳排放、污染排放及安全生产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项目;
(三)不符合企业发展战略规划、投资管理制度及未按规定履行投资决策、审批程序的项目;
(四)不能与现有产业形成协同效应的项目;
(五)不能增强企业核心功能,片面追求规模扩张,不能形成核心竞争力的项目;
(六)投资规模明显超过企业实际能力的投资项目;
(七)未落实资金来源的项目;
(八)未制定投融资方案、管理方案和未明确相关责任人的项目;
(九)与存在严重失信、重大行政处罚或犯罪记录的企业,以及资产质量状况较差、明显缺乏投资能力的企业进行合作出资的项目;
(十)并购标的存在政府职能部门审批要件缺失和重大法律纠纷的项目;
(十一)预期收益率低于5年期国债利率的商业性投资项目;
(十二)资本金低于国家相关规定要求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十三)商业性房地产项目(不含围绕主业开展配套的项目)、以投资方式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的项目;
(十四)约定固定分红的明股实债项目;
(十五)以股权代持、虚假合资、挂靠经营等方式开展的投资项目。
二、特别监管类
(一)单项投资额超过省属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财务报告期末净资产30%的投资项目;
(二)资产负债率超过监管线或者因新增投资导致超过监管线的省属企业,拟投资的所有项目;资产负债率超过监管线或者因新增投资导致超过监管线的投资主体企业,拟投资的长期股权投资项目;
(三)投资持牌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7+4”类机构)的项目;
(四)新设或并购境外企业的项目;
(五)报国务院核准或备案的投资项目;
(六)拟申报省政府省重大项目的投资项目。
转自:国企混改研究院公众号
来源:山东省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