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1号令)、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工作规程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3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工作规定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4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国务院国资委《关于印发国有企业清产核资经济鉴证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8号)、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实施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4〕7号)、省国资委《关于规范省属国有企业改制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8〕4号)、省国资委《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核销资产损失移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国资考评〔2005〕1号)
二、受理范围
省属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除外)
三、报送材料
1.企业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申报材料:清产核资立项申请文件(因实施改制进行清产核资的不需要立项);
2.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
(1)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报告;
(2)清产核资报表;
(3)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及有关备查材料;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的董事会或国有独资企业的经理办公会关于核销资产损失的决议;
(5)派驻企业的财务总监出具的审核意见。
四、办理程序
1.提出清产核资立项申请;
2.对立项申请进行批复;
3.申报单位制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并将实施方案报省国资委备案;
4.提报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5.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审核批复;
6.申报单位与资产承接公司办理核销资产的移交手续。
五、办理时限
1.符合规定且报送资料齐全的,清产核资立项申请的批复12个工作日内完成;
2.符合规定且报送资料齐全的,清产核资结果批复15个工作日内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