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91号令)、《山东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2号令)、《关于明确省管企业产权管理权限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13〕2号)。
二、受理范围
(一)核准事项
1.省政府批准的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省管企业及其三级以上(含三级)控制企业实施重组、合并、分立、公司制改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3.省管企业及其二级控制企业进场或协议转让所持企业产权,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4.省管企业及其各级控制企业实施股份制改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备案事项
1.省管企业及其三级以上(含三级)控制企业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实施增资或减资导致其国有股东持股比例发生变化、实施破产或解散,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2.省管企业及其二级控制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对外出资、购买其他企业产权以及对其他企业进行增资,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报送材料
(一)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
(二)核准项目报送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备案项目报送《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或《接受非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三)与资产评估目的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或企业内部决策的有关决议;
(四)资产重组或改制方案、协议等;
(五)中介机构聘用文件或备案表;
(六)财务总监对评估报告的审核意见;
(七)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评估明细表、收益法评估表格)及其电子文档,涉及土地估价、矿业权评估的资产评估项目,一并上报土地估价报告、矿业权评估报告、计算表格及其电子文档;
(八)涉及专项审计的,提报省国资委财务监督处的审核意见;
(九)资产评估各当事方的相关承诺函;
(十)与中介机构签署的业务委托合同;
(十一)评估委托方营业执照和产权登记证(表);
(十二)被评估企业营业执照;
(十三)实施转让产权、增资等经济行为,评估委托方不再控股被评估企业的,提交对被评估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意见;
(十四)涉及职工安置的,提交职工安置方案;
(十五)涉及国有权益变动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结果公示结束后,提交评估委托方和被评估企业有关公示情况的说明、公示文本、公示照片;
(十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四、办理程序
(一)省管企业提报评估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及相关资料(包括评估报告);
(二)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材料齐全、报告没有问题的,转到以下第(四)步程序;材料不齐全或报告存在问题的,将审核意见反馈省管企业,转到以下第(三)步程序;
(三)省管企业在10个工作日内对所提审核意见进行说明或组织中介机构出具补充报告。符合要求的,转到以下第(四)步程序;
(四)办理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并告知省管企业。
五、办理时限
符合规定、材料齐全、报告没有问题的,12个工作日(不含评估结果公示时间)内办结。材料不齐全或报告存在问题的,12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六、其他
(一)省直部门管理的各级国有控制企业的资产评估核准、备案事项,参照本指南办理。
(二)本办事指南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