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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2012-12-13浏览人数:791
  • 价格 : ¥0.00
  • 文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5号
  • 层级 : 国家级
  • 关键词 :
  • 出台时间:2012-12-13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二、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认真核查纳税人资产重组相关资料,核实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见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纳税人一份,传递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一份。

三、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传递来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与纳税人报送资料进行认真核对,对原纳税人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在确认无误后,允许新纳税人继续申报抵扣。

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doc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12月13日

附件: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

(编号:XXX县(市、区)国税资产重组留抵通知XX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转移单_01_副本.jpg 

注:1、原纳税人是指资产重组行为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出的纳税人,新纳税人是指资产重组行为中承接原纳税人全部资  产、负债和劳动力的纳税人。

  2、本表由原纳税人税务机关填写并盖章确认,一式三份。原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新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新纳税人各留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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