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印发《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构建省属企业内部大监督体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共山东省国资委委员会关于构建省属企业内部大监督体系的指导意见》已经省国资委党委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对国有企业的领导,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不断增强监督的整体合力和实效性,现就构建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内部大监督体系,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全面从严治党和国有企业经营发展的客观规律,进一步整合监督力量,构建党委统一领导、全面覆盖、协同联动、权威高效的企业内部监督体系,实现党内监督、专项监督、职能监督、民主监督的有机融合,切实增强监督质效,为企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强保证。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企业党委对监督工作的统一领导,把加强党的领导和完善公司治理统一起来,将党的领导贯穿于监督的各环节各方面,确保监督的方向性、权威性。
突出全面覆盖。充分发挥各类监督的功能作用,紧扣企业党的建设和经济运行两项内容,实现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问责的监督闭环,增强监督的科学性、实效性。
注重协同高效。以党内监督为主导,有效整合各类监督资源,增强监督合力,共享信息成果,形成左右互联、上下贯通的监督协同机制,增强监督的整体性、协同性。
聚焦重点关键。以发现问题、揭示风险为中心任务,加强对企业权力集中、资金密集、资源富集、资产聚集的重点项目、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环节的监督,增强监督的精准性、有效性。
(三)主要目标
2024年底前,企业要通过构建内部大监督体系,形成统一领导、职责明确、职能互补、信息互通、成果共享、协同联动、运行有效的全方位监督格局,监督质效明显提升。
二、准确把握监督职责定位
(一)党委监督。企业党委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党的建设各项要求。全面落实党内监督制度,加强对组织建设、选人用人、意识形态等工作的日常监督。抓住“关键少数”,突出对关键岗位、重点人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管理。加强对企业内部监督工作的领导,支持各监督主体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为企业规范运营、强化监督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
(二)纪检监察监督。企业纪检监察机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专责,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首位,加强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强化对企业领导人员履职用权的监督,加大问题线索处置和审查调查工作力度,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的作用。在促进各类监督贯通融合中,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构的协助、引导和推动功能。
(三)巡察监督。企业内部巡察要坚守政治巡察的职能定位,聚焦“四个落实”,着力从政治高度发现和分析问题。督促被巡察单位狠抓问题整改,推动整改落实到位。综合运用巡察成果,堵塞管理漏洞,深化标本兼治,发挥巡察“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利剑作用。
(四)内部审计监督。企业内部审计部门要按照独立性原则,在企业党组织、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推进审计全覆盖。按规定频次对所属子企业、重点项目、重大风险领域,以及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进行审计。落实审计发现问题整改验收销号机制,推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到位、问责到位。
(五)职能部门监督。企业各治理主体和组织、财务、法务等职能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在各自职责权限和职能领域范围内承担日常监督职责。职能部门业务监督是最基本的监督模式,要紧盯“关键少数”、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集体研究、审核检查、评价考核等方式,对决策环节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筑牢监督的第一道防线,及时发现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六)职工民主监督。企业要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发扬党内民主,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更好调动基层党组织和广大党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健全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推进企务公开、业务公开,落实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畅通反映沟通渠道,切实发挥职工在参与公司决策、管理和监督中的作用。
三、着力加强监督协同贯通
(一)成立工作机构。企业要结合实际成立监督工作委员会或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监督领导机构),负责统筹整合监督资源、推动建立监督工作机制,组织实施协同监督工作等。主任或组长一般由集团党委书记担任。监督领导机构设立办公室作为日常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监督办事机构),明确专人负责具体落实相关工作。办公室主任一般应由负责监督工作的集团领导兼任,相关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办公室成员。
(二)加强信息沟通。各监督主体要通过联席会议、会商会审、定期通报等形式畅通信息沟通渠道。监督领导机构应于年初、年中各召开一次会议,研究确定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协调安排协同监督事项,听取成员单位监督情况报告,通报、交流、共享监督信息,分析研判重大问题并提出处置意见。遇重大、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各成员单位应当于每季度末向监督办事机构提交有关监督工作信息和发现的问题,巡察报告、内部审计报告、专项检查报告等专项报告形成后,以及遇到重大紧急情况或问题应及时提交。监督办事机构梳理汇总整理后,及时向监督领导机构成员报告,在不违反保密要求的情况下通报各成员单位。
(三)强化成果运用。各监督主体要加强监督成果的分析研究,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监督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要将各类监督成果作为研判企业政治生态、制定监督计划、确定监督重点、强化风险防控、促进企业治理提升的参考依据。对各监督主体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共性问题,组织开展联合检查,实现监督力量和监督手段的优势互补,避免重复监督、多头监督,增强监督工作整体效能。
(四)规范线索处置。企业要围绕问题线索移交、调查核实、追责处理和督办落实等重点环节,完善机制、理顺流程、落实责任。各监督主体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按规定及时向监督办事机构报告,按规定移交。对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根据问题性质、损失大小、情节轻重、不良影响情况,分别由相关职能部门、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部门、纪检监察机构按规定进行处置。
(五)落实整改责任。各监督主体要建立问题整改督办工作台账,积极跟进整改落实情况,对重点任务和突出问题进行跟踪督办。对存在问题较多、问题重复发生或者对问题整改不力的单位、部门负责人,可以由监督办事机构组织进行责任约谈,倒逼整改落实。建立问题整改对账销号机制,整改完成验收销号,推动健全完善长效机制。
(六)强化追责问责。聚焦巡察、审查调查、审计监督、合规检查等发现的涉嫌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强化追责问责。落实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违规经营投资造成资产损失和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案件。加强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与违纪处理处分的衔接,违规责任追究中发现的涉嫌利益输送等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构;对已被纪检监察机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但未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应依据纪检监察机构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违规经营投资责任。坚持“三个区分开来”,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纠错处理。对重大违规违纪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要严格追究失职渎职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企业党委担负着全面领导监督工作的政治责任。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主体责任,推动内部大监督体系建设。支持各监督主体开展监督工作,做好监督工作与经营工作的衔接,推动监督融入经营管理。
(二)落实工作责任。企业监督领导机构、办事机构要加强监督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一体推进,组织实施联合检查。各监督主体要按照职能定位,在自身职责范围内落实协同监督工作任务,共同推进形成协同联动的监督格局。
(三)加强队伍建设。企业要选派政治坚定、业务扎实、作风过硬、清正廉洁的优秀人才充实监督工作队伍,持续加强对监督人员的教育、管理和培训,提升综合素质和专业素养,为大监督体系有效运行提供人才保障。
(四)加强信息化支撑。企业要依托信息化管理系统,将监督嵌入业务管理流程,实现对重点业务、关键流程的在线监控,监督关口前移。加强大数据的分析研判,及时梳理分析监督发现的问题。推进内部监督信息化建设,实现各监督主体监督信息在线填报、发布,及时交流共享监督信息,促进监督成果的转化和综合利用。
本意见适用于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企业可以结合实际,指导资产规模大、从业人员多的权属企业同步建立内部监督体系,推动监督链条向下延伸。
转自:国企混改研究院公众号
来源:山东省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