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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实践动态
一文全解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中的员工持股
2023-10-05
一、国企混改中员工持股定义与分类

国企混改中的员工持股,是指国有企业在进行混合所有制改革(以下简称“混改”)的过程中,依照相关法定的程序,将部分或者全部员工引入混改企业,使之成为混改企业的股东,最终持有混改企业的股权(份)的行为。

依据国资委2019年10月印发的《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企混改中的员工持股具体可分为:1)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2)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本文重点介绍前两类的国企混改中的员工持股形式。


二、国企混改中员工持股法律适用

(一)国家层面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2015年8月2日)

“(十九)探索实行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坚持试点先行,在取得经验基础上稳妥有序推进,通过实行员工持股建立激励约束长效机制。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支持对企业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等持股。员工持股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等方式。完善相关政策,健全审核程序,规范操作流程,严格资产评估,建立健全股权流转和退出机制,确保员工持股公开透明,严禁暗箱操作,防止利益输送。”

2、国资委《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2016年8月2日)

关于国有控股混改企业开展员工持股的核心的文件。先后从试点原则、试点企业条件、企业员工入股、企业员工股权管理、试点工作实施、组织领导等方面对于国有控股混改企业如何开展员工持股进行了详尽、系统的阐述。

注:“金融、文化等国有企业实施员工持股,中央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执行。国有科技型企业的股权和分红激励,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已按有关规定实施员工持股的企业,继续规范实施。国有参股企业的员工持股不适用本意见。”

3、证监会《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2016年8月13日)

4、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财资[2016]4号)(2016年2月26日)

5、国资委《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2019年10月31日)

“鼓励混合所有制企业综合运用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等中长期激励政策,探索超额利润分享、项目跟投、虚拟股权等中长期激励方式,注重发挥好非物质激励的积极作用,系统提升正向激励的综合效果。

1.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员工持股应按照《关于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稳慎开展。坚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增量引入、利益绑定,以岗定股、动态调整,严控范围、强化监督等原则。优先支持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员工持股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

2.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应按照证监会和国资委有关规定规范实施股权激励,建立健全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核心骨干人才创新创业的积极性。股权激励对象要聚焦核心骨干人才队伍,结合企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行业竞争特点、关键岗位职责、绩效考核评价等因素综合确定。股权激励方式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中小市值上市公司及科技创新型上市公司,首次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权益数量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重,最高可以由1%上浮至3%。上市公司两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授予的权益数量一般在公司总股本的3%以内,公司重大战略转型等特殊需要的可以适当放宽至总股本的5%以内。股权激励对象实际获得的收益不再设置调控上限。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制定股权激励计划,在股东大会审议之前,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公司治理和股权关系,经中央企业审核同意,并报国资委批准。除主营业务整体上市公司外,国资委不再审核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分期实施方案,上市公司依据股权激励计划制定的分期实施方案,国有控股股东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决定前,报中央企业审核同意。

3.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国有科技型企业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充分调动科研骨干和关键人才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明确激励政策导向,以推动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激励机制为主要目标,根据科技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及投入产出效率等情况,合理确定实施企业范围和激励对象,建立导向清晰、层次分明、重点突出的中长期激励体系。优先支持符合《“十三五”国家科技创新规划》战略布局和中央企业“十三五”科技创新重点研发方向,创新能力较强、成果技术水平较高、市场前景较好的企业或项目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综合考虑职工岗位价值、实际贡献、承担风险和服务年限等因素,重点激励在自主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发挥主要作用的关键核心技术、管理人员。科学选择激励方式,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开展岗位分红激励,科技成果转化和项目收支明确的企业可选择项目分红激励,在积累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妥实施、逐步推进股权激励。合理确定总体激励水平,从经营发展战略以及自身经济效益状况出发,分类分步推进股权和分红激励工作,坚持效益导向和增量激励原则,根据企业人工成本承受能力和经营业绩状况,合理确定激励水平。规范制度执行,中央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要按照《关于印发<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6〕4号)等有关规定,不得随意降低资格条件。”

(二)地方层面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

1、上海市《关于本市地区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2、北京市《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办法》


三、国企混改中员工持股股权激励方式

(一)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

主要采取增资扩股、出资新设方式开展员工持股,并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即主要采取增量入场的形式。

(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开展员工持股

股权激励方式一般为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限制性股票等方式,也可以探索试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激励方式。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获得的转让等部分权利受到限制的本公司股票。即上市公司授予按照事先约定的方案,授予被激励对象一定数量的股票,但是被激励对象在取得该股票时,需要对取得的股票进行锁定。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被锁定的股票分批进行解锁,此时被激励对象就取得了激励股权的完整权利。若激励对象未能按照所约定的解锁条件,则上市公司有权依照股权激励方案将不符合解锁条件的股票予以注销。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第28条的规定,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第2条的规定,股票增值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公司员工在未来一定时期和约定条件下,获得规定数量的股票价格上升所带来收益的权利。被授权人在约定条件下行权,上市公司按照行权日与授权日二级市场股票差价乘以授权股票数量,发放给被授权人现金。

该定义则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模式中的股票增值权的含义予以明确。


四、国企混改中员工持股具体要求

对于国有控股非上市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依据133号文,具体要求如下:

(一)适用试点企业

1、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企业;

2、股权结构合理,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应达到一定比例,公司董事会中有非公有资本股东推荐的董事;

(注:上海进一步明确非公有资本股东所持股份原则上不低于10%)

3、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建立市场化的劳动人事分配制度和业绩考核评价体系,形成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市场化机制;

4、营业收入和利润90%以上来源于所在企业集团外部市场。

优先支持但又不限于人才资本和技术要素贡献占比较高的转制科研院所、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服务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中央企业二级(含)以上企业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所属一级企业原则上暂不开展。

(二)审批要求

需取得试点资格。中央企业所属子企业,由国有股东单位在审核有关申报材料的基础上,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确定。地方国有企业,由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协调有关部门,在审核申报材料的基础上确定。

(三)持股比例及股权结构

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企业可采取适当方式预留部分股权,用于新引进人才。

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

(四)锁定期要求

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在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持股的员工,不得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时转让股份,并应承诺自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的锁定期。

持股员工因辞职、调离、退休、死亡或被解雇等原因离开本公司的,应在12个月内将所持股份进行内部转让。转让给持股平台、符合条件的员工或非公有资本股东的,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转让给国有股东的,转让价格不得高于上一年度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值。

(五)员工范围

在关键岗位工作并对公司经营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或较大影响的科研人员、经营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且与本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党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其部门、机构任命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不得持股。外部董事、监事(含职工代表监事)不参与员工持股。如直系亲属多人在同一企业时,只能一人持股。

(六)员工出资

应主要以货币出资,并按约定及时足额缴纳。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员工以科技成果出资入股的,应提供所有权属证明并依法评估作价,及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

(七)入股价格

员工入股价格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每股净资产评估值。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员工入股价格按证券监管有关规定确定。

(注:(1)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时,授予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 50%;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的 50%。

(2)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行权价格不得低于股票票面金额,且原则上不得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A、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1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

B、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公布前 20 个交易日、60 个交易日或者 120 个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价之一。

同时,入股价格不低于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八)持股方式

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方式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任何经营活动。

(九)股权分红

员工持股企业的利益分配应按公司的章程处理,持股员工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享有同等权益,不得优先于国有股东和其他股东取得分红收益。企业及国有股东不得向持股员工承诺固定回报。


五、国企混改中员工持股重点法律问题解析

(一)员工持股方式选择与适用

依据前文所述,持股员工可以个人名义直接持股,也可通过公司制企业、合伙制企业、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计划持股的,不得使用杠杆融资)等持股平台持有股权。此外,依据133号文,持股平台不得从事除持股以外的其他任何经营活动。

员工持股计划中,员工是直接持股还是间接持股,主要依据如下几点因素:

1、公司是否属于公众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及上市公司):如果拟持股的员工人数超过200人,且公司不是上市公司的话,则适合采用间接持股的方式。因为有限公司的股东、有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均不能超过50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不得超过200人。此种情况下直接持股的方式不为现行法律所允许。如果公司为上市公司的话,则适合于采用直接持股的方式持股。

2、税务层面,如果采用公司制平台持股的方式持股,则需双重纳税(持股平台纳税和股东纳税),如果采用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员工持股平台,可以避免在持股平台层面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有限合伙企业也是实践中采用最为广泛的员工持股平台形式。

3、如果公司有在国内资本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计划,则不易采用资管计划作为持股平台的间接持股方式,因为,证监会已规定要求拟上市公司对包括资管计划在内的三类股东必须予以清理。

(二)员工持股的税务处理

针对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进行员工持股的税务处理如下:

1、公司层面的税务处理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采取限制性股票进行员工持股的,授予限制性股票当期,如果是增资授予,则构成股份支付,公司应按照授予日股票市价与增资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但按照税法之规定,这部分费用不能用来抵税。

(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第2条的规定,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准则的规定,按照被激励对象所获得的激励标的进行区分,可以将股份支付分为两种形式:(1)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根据(行权日股票的公允价值-授予日股票公允价值)*股份数量,计算公司应当支付给被激励对象的现金金额,股票增值权即为此种模式。(2)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根据(行权日股票的公允价值-行权价格或授予价格)*行权股票数量或解锁股票数量,确认股份支付金额,行权或者解锁后,被激励对象获得公司股票,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即为此种模式。)

2、被激励对象层面的税务处理

(1)纳税义务时间

对于限制性股票,当被激励对象被授予的股票解锁时,该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实际解锁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对于股票期权,当被激励对象行权时,该员工才实际取得了有确定价值的财产。因此,行权日为限制性股票所得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2)应纳税所得额

员工取得的限制性股票所得,应在实际解锁日按限制性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扣除员工购入限制性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该员工的实际所得;员工取得的股票期权所得,应在实际行权日按股票所对应的二级市场价格,扣除员工购入股票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该员工的实际所得。

(3)应纳税额

对于员工股权激励所得,应按财税[2009]5号和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授予的股份解锁或行权时,员工的纳税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被授予股份解锁和行权后,如该员工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员工因拥有股份而参与企业税后利润分配取得的所得,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3、程序性事项

(1)扣缴义务人。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境内企业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税法规定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2)自行申报纳税。员工从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股权激励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人的,该个人应在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自行申报缴纳税款。

(3)报送有关资料。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境内企业,应在计划实施之前,将员工持股方案、相关协议书等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三)员工持股操作流程梳理

依据133号文和北京市国资委印发的《关于市属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实施办法》(京国资发〔2016〕21号)及上海市国资委印发的《关于本市地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首批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沪国资委改革〔2017〕18号),对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员工持股的一半操作流程如下:

(1)准备员工持股方案(草案)及试点资格申请材料;

(2)逐层上报,并由一级企业向省级以上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请试点资格;

(3)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复员工持股试点资格(纳入员工持股试点名单);

(4)细化完善员工持股方案,并准备员工持股管理规则等配套制度;

(5)开展财务审计、评估等工作;

(6)履行职工民主程序:采取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

(7)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8)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

(9)董事会、监事会审议,外部董事发表意见;(部分地区,如北京市要求员工持股方案(草案)等经过董事会审议后,方可申请试点资格);

(10)股东大会审议;

(11)员工持股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地方试点企业需同时抄报省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12)正式开展实施。

(四)133号文、4号文的选择与适用

133号文针对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4号文针对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员工持股。二者在适用企业、审批要求、持股比例限制、锁定期要求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例如:针对持股比例限制:133号文规定“员工持股总量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30%,单一员工持股比例原则上不高于公司总股本的1%。”;而4号文规定“大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中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小、微型企业的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

基于此,当企业同时满足133号文、4号文对于适用企业的条件与要求时,特别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时,该企业开展员工持股以前述哪号文为准,存在一定的争议适用问题。当然,目前实践过程中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企业多以“133号文”的规定为依据。



转自:国企混改研究院公众号

来源:知乎  作者:胡有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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