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已经省国资委党委2023年第2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严格贯彻执行。
山东省国资委
2023年11月9日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部署,切实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指导省属企业强化法律纠纷案件管理,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省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资委根据省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省属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法律纠纷案件是指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境内外诉讼、仲裁等案件(以下简称案件)。
第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持续加强案件管理,明确责任主体,完善管理制度,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积极主动维权,切实防止国有资产损失。
第五条 省国资委负责指导省属企业案件管理工作,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建立案件通报、信息分享、重大案件协调、政策会商等工作机制,推进企业完善案件管理、加强法治建设。
第六条 省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加强对案件管理工作领导,将案件管理作为法治国企建设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依法治企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职责,及时听取案件情况汇报,强化机构、人员、经费等保障。
第七条 省属企业总法律顾问牵头案件管理工作,领导企业法治机构建立健全制度,完善工作机制,对重点难点问题亲自研究、部署、督办,指导权属企业加强案件管理。
第八条 省属企业法治机构负责拟定案件管理制度,组织开展案件应对,选聘和管理法律服务中介机构,注重发挥法律顾问和公司律师作用,强化重点环节管控,及时掌控案件处理进程,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提出完善建议。
第九条 省属企业业务和职能部门应当加强与法治机构在应对案件处理、防范案件风险方面的协作,配合开展证据收集、案情分析、法律论证、案件执行等工作。针对案件反映的管理问题完善相关制度,改进工作机制,推动以案促管。
第十条 省属企业应当健全案件管理制度机制,建立统一管理、分类指导、分级负责、专人跟进的案件管理体系,明确集团公司与权属企业、业务部门与法治机构的案件管理职责要求和任务分工,优化管控模式,细化完善案件管理流程。
第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重大风险预警机制,定期开展法律纠纷风险排查,分类制定防控策略,完善应对预案,有效防范案件风险。
第十二条 省属企业应当健全案件应对处理机制,做好法律分析,及时采取措施,规范参加庭审活动,加强舆情监测处置。努力通过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等多元化纠纷解决方式处理案件。加强涉外案件应对处理,切实维护境外国有资产安全。加强历史遗留案件处理,研究制定处置方案,推动案件加快解决。
第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案件评价机制,做好已结案件总结工作,深入分析发案原因、潜在后果,总结经验教训。针对典型案件存在的问题,倒查经营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通过法律意见书、建议函等形式提出改进措施,及时堵塞管理漏洞。案件管理情况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纳入对权属企业的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加强对权属企业案件的管控,根据需要指导、督办有关案件的处置。同一省属企业权属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可以通过内部调解等方式解决。
第十五条 省属企业应当大力推进案件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健全管理指标体系,动态跟踪进展情况,实现案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
第十六条 省属企业应当每年对案件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和研究分析,纳入年度法治工作总结报告,于1月底前报送省国资委。
第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管理制度,结合实际明确重大案件标准,确立主要负责人统一负责,总法律顾问牵头组织,法治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部门全力配合的案件应对机制。
第十八条 省属企业发生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重大案件,应当自立案、受理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书等材料之日起15日内向省国资委报告,情况紧急的,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先行告知:
(一)涉案金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或等值外币的;
(二)涉案金额达到省属企业上一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10%以上,且金额超过2000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
(三)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群体性案件或者系列案件;
(四)涉及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
(五)其他涉及出资人、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十九条 省属企业报送重大案件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案由、涉案金额、主要事实等基本案情;
(二)争议焦点、结果预判等法律分析意见;
(三)采取的措施和取得的效果;
(四)对企业已经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或应对措施。
第二十条 报省国资委的重大案件结案后,省属企业应当在案件处理完毕、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省国资委提交结案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案件发生原因、处理过程、应该吸取的经验教训以及据此制定的改进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重大案件督办机制,加强对权属企业重大案件处置的监督检查和指导,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将案件进展变化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 省属企业之间发生重大案件,鼓励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报省国资委指导协调。
第二十三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管理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的聘请、使用和管理,确保依法合规、公平公正。
第二十四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法律服务中介机构评价机制,对不尽责或存在过错给企业造成较大损失的中介机构,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省国资委将视情况向司法行政部门及其他省属企业通报。
第二十五条 省属企业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应当发挥主导作用,加强对法律服务中介机构的指导监督,及时掌握进展情况,切实强化对重大事项的审核把关,综合研判外聘律师意见建议,审慎确定诉讼策略,严格落实保密管理等各项要求。
第二十六条 省属企业及其权属企业案件处理使用风险代理的,应综合考虑案件难易程度、涉案金额等,明晰风险责任,合理确定费用,由省属企业依据制度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七条 省属企业应当建立案件管理激励机制,对在案件处理过程中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部门、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八条 省属企业在案件处理中,发现相关部门和人员在经营管理中存在违规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开展责任追究。省属企业有关人员在案件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给企业造成资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及时报告有关情况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案件管理不到位造成损失的,可以约谈相关企业并责令整改;对因违规行为引发重大案件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引发群体事件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对相关人员开展责任追究;对涉嫌违纪违法的,按照规定移交相关部门或机构处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国资法规〔2005〕5号)同时废止。
转自:国企混改研究院公众号
来源:山东省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