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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2023-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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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为指导省属企业加强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强化法律风险防范,依法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我们研究起草了《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现就有关制定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将法治工作独立成章,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出重要战略部署。早在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曾印发《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进行规范。我委也于2005年参照国家规定印发了《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处理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鲁国资法规〔2005〕5号)。为指导企业进一步加强案件管理,提升依法维权能力,今年,国务院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第43号令),以国资委令的政府规章形式印发。为落实好《中央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委启动了《省属企业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的起草工作。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侧重以企业案件管理推动企业法治化能力提升,从责任主体、管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规定,涵盖了案件管理全过程。内容总共分为七个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规定了制定目的、依据、适用范围及省属企业、省国资委的管理职责。

第二部分组织职责,分别规定了企业主要负责人、总法律顾问、法治机构、业务和职能部门的相关职责。

第三部分管理机制,对省属企业案件管理工作机制进行了全面规定,强调在做好案件风险防控和应对处理的同时,通过案件处理推动管理提升。

第四部分重大案件管理,明确了重大案件标准、案件报备、处理应对、结案报告等要求,特别规定省属企业间发生的重大案件,双方可以协商解决。

第五部分中介机构管理,对中介机构的选聘、评价机制、风险代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第六部分奖惩,明确了激励机制以及省属企业、省国资委的问责内容。

第七部分附则。《管理办法》印发后,我委于2005年制定的《山东省国资委关于省管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同时废止。



转自:国企混改研究院公众号

来源:山东省国资委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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