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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财会人员的责任和压力越来越大了
2024-06-22

会计法修正草案拟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将于6月25日至28日在北京举行,会计法修正草案拟提交二次审议。

据澎湃新闻报道,6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举行记者会,发言人黄海华介绍,社会公众就进一步完善修正草案提出一些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进一步明确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适用情形、审批权限、期限限制等。二是进一步完善会计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设置。三是明确代理记账中介机构的设置条件、法律责任及相应责任减免情形等。四是与有关法律做好衔接。

“为强化会计监督,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本次会计法修改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等10类会计违法行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财务造假行为,以及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等伪造、变造会计凭证,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等违法行为,提高了罚款额度。”黄海华表示,拟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修正草案二次审议稿在坚持严的基调下,进一步完善了相关处罚规定。此外,修正草案保留了现行法关于违反会计法、同时违反其他法律规定,由有关部门在各自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罚的规定。

将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的《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781号),也涉及了国有企业财会人员的相关责任与处分。如,第二十条所列明的:(一)超提工资总额或者超发工资,或者在工资总额之外以津贴、补贴、奖金等其他形式设定和发放工资性收入;(四)在培训活动、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业务招待、差旅费用等方面超过规定的标准、范围;第二十三条所列明的:(五)拒不提供有关信息资料或者编制虚假数据信息,致使国有企业绩效评价结果失真;(六)掩饰企业真实状况,不如实向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服务机构串通作假;第二十五条所列明的:(七)拒绝、阻挠、拖延依法开展的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工作,或者对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财会监督发现的问题拒不整改、推诿敷衍、虚假整改;(八)不依法提供有关信息、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配合其他主体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3年2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措辞严厉并且指向明确的提出:严厉打击财务会计违法违规行为。坚持“强穿透、堵漏洞、用重典、正风气”,从严从重查处影响恶劣的财务舞弊、会计造假案件,强化对相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加强对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的财务、会计行为的监督,严肃查处财务数据造假、出具“阴阳报告”、内部监督失效等突出问题。加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监督,依法严厉打击伪造会计账簿、虚构经济业务、滥用会计准则等会计违法违规行为,持续提升会计信息质量。

财政部于2023年1月印发的《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与之前财政部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会计人员职业道德”部分相比,在措辞上也出现了一些新的重要变化,对财会人员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比如:“心存敬畏”、“敢于斗争”等。

而且,财政部自《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工作的意见》出台至今一年多的时间里,在财会监督方面的工作力度明显加大。

至于国有上市公司,更是在财务造假方面受到国家及证监会等部门更加严厉的监管。如国务院2024年4月印发的《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即国九条)明确提出:构建资本市场防假打假综合惩防体系,严肃整治财务造假、资金占用等重点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而且,就在国九条出台后一个月左右,证监会就对某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依法披露信息等行为,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厉处罚。中国证监会主席吴清6月19日在2024陆家嘴论坛上表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是监管执法一以贯之的重点,也是当前市场非常关注的问题。对于“造假者”和“配合的造假者”将立即查处,对涉及犯罪的坚决追究刑事责任。

其实,国有企业也有自身的难处,比如在融资方面、业绩考核方面、职工薪酬方面、地方政绩方面等等,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离不开财会人员的“配合”。但是,当前来看,过去业内常开玩笑的所谓会计是艺术、魔术等说法,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后果。

国有企业财会人员的责任和压力将越来越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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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山东国赢国企混改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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