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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国资委对私募基金国有份额转让政协提案的答复
2023-03-03
日前,国务院国资委在官方网站公布了《对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0503号提案的答复》,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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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改研究院分析: 
自2014年8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来,国有企业投资参与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情况较为普遍,且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三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国有企业一般作为有限合伙人即LP身份出现在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
因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期限一般情况下会约定为3—7年(俗称“有耐心的资本”),因此,近年来已界临投资期限的基金越来越多,早期成立的私募基金很多都面临退出的阶段。
因此,国有企业早期参与的私募股权基金,也面临着如何退出的问题。
然而,尽管国资监管部门对国有企业的股权转让有着明确的规定,却在有限合伙企业的国有份额转让方面,并没有相关具体规定。
对此,曾有相关人员在国务院国资委网站留言询问:国有全资公司担任某家私募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占股14,现拟转让全部合伙企业份额的,是否必须参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或其它相关法规进场交易,是否可以在进行审计评估后,依据公允价值直接向潜在受让方进行转让?
国务院国资委于2022年4月13日回复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规范的对象是公司制企业的情形。国有企业处置其持有的有限合伙企业中的份额,不在32号令规范范围建议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履行决策批准和资产评估及备案等工作程序
混改研究院查询到,对于私募基金中的国有份额转让,仅在财政部《关于规范国有金融机构资产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金〔2021〕102 号)明确提出过,即:“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涉及底层资产全部是股权类资产且享有浮动收益的信托计划、资管产品、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转让,应当比照股权类资产转让规定执行”。
至于国资委对国有基金份额转让如何规范,应该不久就要出政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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