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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化任期制与职业经理人
济南市市管企业职业经理人选聘管理办法(试行)
2021-03-10浏览人数:1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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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层级 :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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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为加强党对市管企业的全面领导,建立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激发企业 活力,根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管理规定》和 《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属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建设的意见 (试行)》等文件精神,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委管理企业。职业经理人是指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的职业化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包含企业经理层正职、副职,实行备案管理。

第三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必须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事相宜, 坚持组织认可、出资人认可、市场认可、职工群众认可,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坚持依规依纪依法。

第四条职业经理人选聘管理工作在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指导下,由企业党委、董事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重点在确定标准、规范程序、参与考 察、推荐人选等方面发挥指导作用。企业党委、董事会负责 职业经理人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选聘数量和条件

第五条企业职业经理人数量一般为1 名正职、5 名副职;个别规模较大企业或新调整整合企业经市委组织部批准可增加1—2名副职。

第六条经批准,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设置部分高

级管理人员,参照职业经理人进行管理,高级管理人员数量一般为3人左右。

第七条职业经理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和任职资格:

(一)坚持党的领导, 坚持国有企业的社会主义方向,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勤奋敬业,真抓实干,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推动企业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工作业绩突出。

(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工作,具备与职位相匹配的任职经历和专业素养,市场感觉敏锐, 经营业绩突出, 善于组织协调,能够调动各方面积极性。

(四)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和与岗位要求相适应的专业职业资格或专业技术职称。

(五)职业经理人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为60周岁,新聘任或续聘的原则上应能任满1个聘期。具有较强专业能力或业务专长、在本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的经理层正职,经批准,最高任职年龄可延长至63周岁左右。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人选,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章 选聘工作程序

第八条职业经理人既可采取公开招聘、委托推荐、委托寻聘、猎聘等方式面向市场公开选聘,也可以采取 公开遴选、竞争上岗等方式面向企业内部择优选聘,逐 步加大市场化选聘比例。

第九条职业经理人选聘工作一般经过以下程序:  

(一)企业党委与董事会充分沟通,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经广泛酝酿, 形成选聘工作方案, 明确选聘职位、任职条件、选聘程序等。有意向人选的,查看干部档案 等相关材料,了解意向人选基本情况。选聘方案和正职 意向人选征求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意见;

(二)征求意见同意后,启动选聘程序;  

(三)企业召开党委会研究拟聘任人选;

(四)企业董事会按照法律规定履行聘任程序;

(五)企业将党委、董事会意见以及人选情况、廉政鉴定等情况报送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备案。


第四章 聘任和任期

第十条职业经理人聘期一般为3年,与企业董事会任期一致,初次聘任设1年试聘期。试聘期内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不合格的,解除聘任。

第十一条职业经理人聘任期满后,由企业党委和董事会综合考核评价。胜任的,按程序续聘;不能胜任的,予以解聘。考核结果及续聘结果报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二条职业经理人任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及时予以解聘:

(一)年度考核结果与考核目标差距较大、不适合继续从事本岗位工作的;

(二)严重失职渎职,造成重大失误、重大经济损失或重大负面影响的;

(三)严重违纪违法、严重违反企业管理制度被追究

相关责任的;

(四)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3个月以上的;     

(五)不适宜聘任的其他情形。

不适合担任职业经理人的,可视情况安排合适工作。

第十三条职业经理人是中共党员的,党组织关系转入企业,总经理一般担任企业党委副书记并进入董事会,其他符合条件的可进入企业党委会,党委职务由市委组织部任免。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职业经理人应当严格遵守、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法违规损害企业利益。聘任期间、离职或退出后,对聘期内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保密期限按照国家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经企业同意,职业经理人可代表企业参加市委市政府、市国资委以及监管部门等召开的各类会议,阅读有关文件。

第十六条职业经理人出国 (境) 证件由企业党委集中统一管理。出国 (境) 应严格履行报批手续,由本人书面提出申请,经企业党委会审批后,办理出国 (境)相关手续,并报市国资委党委或相关部门单位备案。有以下情形的,不予审批:

(一)承担重要项目或者重要任务尚未完成,且必须由本人继续完成的;

(二)正在接受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调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专项检查,或者正在接受审计的;

(三)涉及相关责任问题尚未处理完毕的;

(四) 存在其他企业党委、董事会认为不宜出国(境)情形的。

第十七条职业经理人干部人事档案由企业自行管理或转入市国资委党委指定的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第六章 薪酬管理

第十八条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

(一)薪酬管理办法由董事会根据职业经理人薪酬制度改革意见,参考市场同类人员薪酬水平,与职业经理人协商并经企业党委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确定。

(二)董事会根据薪酬管理办法和业绩考核结果,决定职业经理人薪酬分配事项。职业经理人薪酬管理办法和薪酬管理重大事项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和市国资委备案后执行。

第十九条职业经理人的薪酬单独核算,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第七章 考核与激励约束

第二十条职业经理人实行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企业董事会制定考核办法,重点考核 《目标责任书》约定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年终和聘任期满,企业董事会 对指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考核成绩优异, 创新创优效果明显、贡献突出的,可按相关规定给予专项激励。具备条件的 企业,可探索实行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激励基金购 股、项目跟投、收益增值分享、超额利润提成、技术入股等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建立完善职业经理人风险防控和监督约束机制。

(一)企业应当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加强重要业务、事项和高风险领域、环节内部控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防止薪酬虚高。

(二)企业应当对职业经理人履职中的重大财务异常、重大风险隐患、重大投资项目等开展专项审计。正职职业经理人聘任期满后,由市审计局依据相关规定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三)企业应当加强对职业经理人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核把关。对职业经理人违反法律法规、企业规章制度及合同约定的,依据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及党员违反党纪的,依纪依规予以党纪处分或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完善职业经理人履职保障机制,支持其行使合同约定的经费使用、资源调配和人员提名等职权。

第二十四条符合济南市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职业经理人,可享受相关政策待遇,优先推荐参选国家和省市重大人才工程。


第八章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其他市属企业选聘职业经理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20年4月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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