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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 关于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分配办法的通知
2021-03-12浏览人数:667
  • 价格 : ¥0.00
  • 文号 : 济政发〔2008〕24号
  • 层级 : 全部
  • 关键词 :
  • 出台时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净收益(以下简称土地出让净收益)使用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有关规定,市政府确定,自2008年7月1日起,调整我市现行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办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出让净收益计算方法

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土地出让净收益为土地出让总收入依次扣除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土地出让成本、上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后的余额。

(一)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的有关规定,从土地出让总收入中提取5%,建立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主要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二)拨付土地出让成本。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后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印发山东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07〕29号)的有关规定,拨付土地征用和拆迁补偿费、土地开发费、土地出让业务费等成本性支出。

(三)扣除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提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并支付土地出让成本后的土地出让收入,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政策等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48号)的有关规定,扣除财政部门上缴中央和省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

二、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比例

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0%用于固定支出,50%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一)固定支出部分的用途。土地出让净收益的20%用于农业土地开发,10%用于廉租住房保障,5%用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5%用于一般预算支出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10%设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统筹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

(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支出部分的用途。经市城市建设项目审批小组批准,各市级投融资管理中心及各区(包括济南高新区,下同)投资建设的重点片区和重点工程范围内实现的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0%(即土地出让净收益扣除固定支出部分,下同),由市财政拨付各市级投融资管理中心及各区,专项用于各自范围内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上范围以外实现土地出让净收益的50%,由市政府统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三、其它有关规定

市属企业产权改革中产生的土地出让净收益仍按《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济政发〔2006〕5号)执行。

以前我市土地出让净收益分配方面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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