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改实务
资产评估
济南市国资委关于印发 《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和 《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的通知
2018-09-05浏览人数:859
  • 价格 : ¥0.00
  • 文号 :
  • 层级 : 山东省
  • 关键词 :
  • 出台时间:2018-09-05

市直有关部门,各市属企业:

《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和《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18年第9次主任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9月5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规范国有企业资产评估行为,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合法权益,根据《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市属企业及其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各级子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市国资委负责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监管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相关管理制度;

(二)指导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三)对市政府或市国资委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核准或备案;

(四)对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五)对企业贯彻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以及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备案等评估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市属企业负责本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企业内部评估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

(二)对企业批准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备案;

(三)指导子企业的资产评估管理工作;

(四)规范管理资产评估工作档案;

(五)对本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基本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六)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资产评估工作要求

第五条企业发生下列经济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

(二)合并、分立、破产、解散;

(三)转让所持企业产权;

(四)增资、减资;

(五)转让、置换非货币资产;

(六)以非货币资产对外出资、偿还债务;

(七)对外租赁资产;

(八)涉讼资产处置;

(九)收购其他企业产权;

(十)对其他企业增资;

(十一)收购非货币资产;

(十二)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

(十三)法律法规、制度规定、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行为。

第六条企业发生下列行为的,可以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经批准对所持企业产权或资产无偿划转;

(二)国有股东转让或受让上市公司股份,以及上市公司实施股票增发或股票回购,可以不对上市公司进行评估;

(三)企业与其独资子企业或其独资子企业之间实施合并或资产(产权)置换;

(四)国有独资企业与其独资子企业或其独资子企业之间实施合并或资产(产权)置换;

(五)企业与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或其直接、间接全资拥有的子企业之间转让所持企业产权;

(六)国有股东持股比例未发生变动的企业增资或减资;

(七)国有全资企业原股东增资或减资;

(八)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增资;

(九)企业对其独资子企业增资;

(十)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对国有独资或全资企业增资。

以上行为涉及多方股东或债权人权益的,按规定不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时应事先按照《公司法》、企业章程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应决策程序。

第七条企业发生第五条所列经济行为时,原则上由产权持有单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具体按以下情形委托:

(一)企业发生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合并、分立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经出资人同意,也可以由企业委托。

(二)企业发生转让所持企业产权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转让方委托。

(三)企业发生增资,减资,转让、置换非货币资产,以非货币资产对外出资、偿还债务,对外租赁资产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委托。

(四)企业发生收购其他企业产权、非货币资产,对其他企业增资,接受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等经济行为时,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一般由收购方或接受方委托。

(五)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涉讼资产处置等经济行为时,按有关规定,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分别由破产管理人、清算组和人民法院委托。

(六)资产评估项目经济行为双方均为国有及国有控制企业时,经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委托评估。

第八条评估机构的选聘工作,按照市国资委《济南市国资委中介机构选聘管理暂行办法》(济国资发〔2018〕6号)相关规定执行。评估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资产评估管理相关规定,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从业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和专业人员;

(三)与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及相关当事人无利害关系;

(四)关联方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咨询等业务服务;

(五)除可以共同委托情形外,未接受同一经济行为交易对方委托。

第九条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市属企业在开展资产评估工作之前应当向市国资委提交承诺函,在资产评估工作完成后,向市国资委提交法定代表人保证书,确认应纳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账内外资产均已纳入评估范围。

第三章专家评审与资产评估结果公示

第十条建立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制度。需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组织专家评审。市属企业负责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企业自主决定是否需要组织专家审核。

第十一条按照《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的要求,评审专家以独立身份从行业操作规范、专业技术、经济和法律等角度,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提出明确、专业的书面评审意见。专家评审结果作为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依据。

第十二条市属企业应当将专家评审的相关资料和资产评估报告一并整理归档。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结果实行公示制度。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项目,由市国资委或委托市属企业负责,在被评估单位进行公示;市属企业备案的项目,由市属企业负责组织公示。根据有关制度规定,评估结果不宜对外披露的,可以在企业内部公示或不进行公示。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结果公示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产评估对应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资产评估机构的选聘情况;

(三)选用的评估方法及对应的评估结果;

(四)最终选用的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

(五)对公示内容提出异议的途径和方法;

(六)其他需要公示的内容。

第十五条公示期间为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有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可将有关意见按照公示要求,报告相关单位和部门,按照相关制度规定,相关单位和部门要认真核实和处理公示的反馈意见,对提出异议的单位和个人应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四章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

第十六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经市政府、市国资委批准的经济行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或备案;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批准的各类经济行为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企业负责备案。

第十七条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相关工作程序如下:

(一)企业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应当逐级上报初审,经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8个月内将资产评估报告提请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予以审核。

(二)经审核,资产评估报告基本符合核准要求,由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对资产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申报单位将有关材料逐级上报审查并出具审核意见后,报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申请核准或备案。

第十八条资产评估项目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时,视经济行为,对应报送下列材料:

(一)有关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

(二)资产重组改制方案,相关协议等材料;

(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申请文件、《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四)企业对评估报告的相关意见;

(五)资产评估报告(包括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六)对需要公示的资产评估项目,评估结果公示期满后,报送公示情况的说明、公示文本、公示照片和公示反馈的书面意见;

(七)评估委托方、被评估企业的营业执照和产权登记证(表);

(八)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各市属企业应当建立资产评估项目档案管理及统计分析报告制度,对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归档保存,并进行登记、汇总、分析,并于每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将逐级汇总的统计数据和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条市国资委、市属企业出具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使用有效期为自评估基准日起1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市国资委应加强对资产评估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严格规范资产评估活动中各有关主体的行为,指导企业正确、合理使用评估结果,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市属企业的资产评估工作进行抽查,并就抽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通报。各市属企业监事会应重点关注资产评估工作的开展情况,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二十二条市国资委在检查过程中,可以调阅资产评估项目相关资料,如有必要,可组织专家对抽查的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三条对抽查不予配合或经查实存在重大问题的评估机构,市国资委可将其列入信用黑名单,市国资委、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三年内不得委托该资产评估机构和相关责任人员从事国有资产评估业务。

 

第六章工作责任

第二十四条企业应当严格遵守评估管理规定,积极配合资产评估机构开展工作,及时、如实提供评估所需的相关情况及资料,并对所提供情况和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隐匿或虚报资产,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评估机构的正常执业,不得与评估机构串通评估作价。

第二十五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情节轻微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必要时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相应经济行为无效:

(一)应当办理核准、备案手续而未办理的;

(二)聘请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评估机构从事资产评估业务;

(三)与资产评估机构串通作弊导致评估结果失实的;

(四)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的。

第二十六条受托评估机构应当遵守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法律法规以及评估执业准则,组织具备充分专业胜任能力的工作人员承担评估业务,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资产评估,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负责。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对企业提供的相关情况和资料保密。评估机构违规执业受到处罚的,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按有关规定不再委托该评估机构及其当事人从事资产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当事人为评审专家库成员的,取消其专家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遵照相关法规进行。

第二十八条本指引未涉及事项,遵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执行。金融、文化类企业资产评估行为,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各县区国资监管机构、各市属企业根据本指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资产评估管理制度。

第三十条本指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以往市国资委制定的与本指引关于资产评估管理事项不一致的规定,以本指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指引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上一篇 济南市市属企业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办法下一篇 省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指引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经十路成城大厦A座19层1909室
电话: 0531-88521739
关注我们
山东国赢国企混改研究院官网
想要了解更多,赶紧关注
Copyright © 2016-2018
网站建设:龙采科技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