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济南市属企业资产评估管理工作,完善资产评估工作制度体系,规范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备案程序,根据《企业国有资产法》、《资产评估法》、《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家评审,是指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根据工作需要,从资产评估项目评审专家库中组织有关专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评估准则,对评估报告的完整性、规范性及评估结果公允性等方面进行专业性审查和评价,为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提供依据。
第三条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市属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由市属企业负责组织专家评审工作,评审范围由市属企业决定,原则上重大资产评估项目应当通过专家评审方式进行审核。
第二章评审专家组成
第四条评审专家主要包括资产评估、土地估价、房地产估价等领域的专业人员、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教授以及市属企业相关专业人员。评审专家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的提出审核意见;
(二)具备资产评估师、土地估价师等相关执业资格或相关专业高级职称的一种或多种,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以及较高的业务能力。其中,在评估机构工作的专业人员,需要执业6年以上;
(三)无不良执业记录;
(四)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审核工作。
第五条专业人员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可通过由行业协会、大专院校和研究机构、市属企业、评估机构等单位推荐的方式提出入库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加入评审专家库单位推荐意见;
(二)学历学位、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等证书;
(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市国资委根据专家申报情况,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确定拟入库人选,通过市国资委网站公示无异议后,纳入专家库。
第七条入库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受邀参加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组织的资产评估项目专家评审工作;
(二)审核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资料,独立发表审核意见;
(三)按照相关规定获取劳动报酬;
(四)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八条入库专家承担以下义务:
(一)接受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的委托,对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评审,审核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职业道德,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二)签署保密承诺函,不私下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系,不泄露与资产评估项目及评审工作有关的任何信息;不得收受或索取与资产评估项目有关的任何单位或个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利益;
(三)工作单位、职务、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资格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的,应自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市国资委变更相关信息;
(四)发生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情况的,应当主动申请退出专家库。
第三章评审程序和内容
第九条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收到企业报送的资产评估报告及相关材料后,对材料进行初审,材料完备符合受理条件的,在规定的办理时限内组织专家评审工作。
第十条评审专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评估准则以及评估指南等制度规范,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重点审核以下事项: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批准情况;
(二)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报告与专项审计报告的衔接情况;
(三)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评估资质和执业资格的合规性;
(四)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资产范围的一致性;
(五)评估依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充分性;
(六)评估方法、技术参数、预测数据的合理性;
(七)评估计算的准确性;
(八)评估特别事项的披露和处理的完整性、适当性、合规性;
(九)评估报告附件的完整性、相关性、真实性;
(十)评估报告的编制、评估程序的履行、评估基准日的选取、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结果的有效期等事项符合资产评估法规、准则、指南等制度规范的情况;
(十一)相关企业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的承诺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十一条根据资产评估项目复杂程度不同,评审专家在2—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将专家审核意见反馈相关企业。需要评估机构进行解释说明或修改完善的,补充修改后送交评审专家审核。专家评审意见经专家签字后作为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对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或备案的依据。
第四章评审专家管理
第十二条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原则上由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根据资产评估项目的具体需要,从评审专家库中分专业分类别随机抽取产生。因资产评估项目重大、专业性较强、时间要求紧迫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遵循客观、公正、择优原则,从评审专家库中直接选聘。
第十三条市国资委组织的专家评审工作,对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参照有关标准支付适当的劳动报酬。
第十四条受邀参加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时,评审专家应当遵循回避原则。评审专家发现自己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发现存在上述情况的,应当要求评审专家回避。
第十五条市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国资委不再将其纳入专家库:
(一)一年之内被邀请但未参加资产评估项目审核工作达到三次,且无正当理由的;
(二)违反保密承诺或回避原则,泄露与资产评估项目及审核工作有关信息的;
(三)项目审核期间私下与被审核企业、中介机构或资产评估项目其他利益相关方沟通联系的;
(四)收受或索取利益相关方财物或其他利益的;
(五)审核工作未勤勉尽职,明显违背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或存在重大疏漏,严重影响资产评估项目审核质量的;
(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行业协会惩戒或单位处分,不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
(七)发生其他恶意损害国家、单位或个人利益行为的;
(八)其他不再适合继续担任专家的情形。
市属企业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以上所列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十六条市国资委建立评审专家工作质量评价制度,定期对专家工作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市国资委对评审专家库实行动态管理,根据需要适当更新调整。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市属企业及各级控制企业资产评估项目的专家评审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企业情况和工作实际,制定资产评估专家评审办法实施细则。
第十八条各市属企业应当为专家评审工作提供必要条件,确保评审专家完整审核资产评估项目有关资料,保障评审专家独立发表评审意见。
第十九条各市属企业及被评估单位对资产评估报告、专家评审意见等相关资料应当建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以备查使用。